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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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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5 週五 200722:55
  •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 求證解答

網路上流傳一封信件,表示已有多起案例因繼承人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必須背負往生親人的龐大債務,導致走上自殺的絕路。寫信人署名為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由於未附上全名,因此網友對信中所言感到懷疑,來信請我們查證內容的真假,究竟此信的真實性如何?

原文:
1: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2: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關於原信作者的部分,聯合晚報在2007年5月25日的報導中,證實作者確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
而立委徐國勇看了此信後,主動回信給黃建銘,表示將全力促成民法繼承篇的修法,將原先「包括的繼承」原則,改為「限定繼承」。
所以這封信其實不是謠言信,可以說是正確法律常識的宣導,因為繼承的原則是一般人不熟悉卻又十分重要的觀念,關係到死者家屬的未來。 
究竟辦理限定繼承有什麼好處?首先要知道法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照上述繼承順序決定繼承人後,繼承人有以下三種繼承方式可選擇:
第一種是預設的「包括的繼承」原則: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之標的-包括的繼承)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債務之連帶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繼承人若沒有指定以何種方式繼承時,法律就認定是「包括的繼承」,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與債務。 
第二種是「限定繼承」,也就是黃檢察官所提倡的繼承方式: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在繼承財產後,如果死者有負債,就用遺產來償還,若負債超過遺產,其餘部分繼承人無須負擔。但申請限定繼承的時間條件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而繼承的開始也就是從死者確定死亡的時間算起三個月,若超過申請時間,則以「包括的繼承」作為繼承方式。 
第三種是「拋棄繼承」: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是無論遺產大於或小於負債,繼承人都選擇不要繼承遺產,也不繼承負債。拋棄繼承後,由下一順位的人繼承。若所有具繼承資格的人都不想繼承 財產,則每個人均須辦理拋棄繼承。而拋棄繼承的申請時間限制,是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與限定繼承「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的限制不同。 
從上述三種繼承方式來看,「限定繼承」的確是最「合算」的方式。
但若不懂民法繼承的種類與申請限制,很可能死者的家屬在無意間就繼承了龐大的債務,造成另一個悲劇的開始。
因此修法將「限定繼承」作為預設的繼承原則,實有相當之必要。
本文摘自:東森新聞:網路追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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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1 週一 200721:12
  • ●警察釣魚防範.合法的援交

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解釋文雖然令人失望,但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解釋文第二段中:「是行為人所傳佈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所以刊登電話內容如:「漂亮寶貝,0900xxxxxx,18歲以上請來電。」刊登者在接到電話後先說:「先生,你滿18歲了嗎?」,「先生,抱歉,你未滿18歲,我必須掛掉電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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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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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1 週五 200720:48
  • ●身分證遺失或被冒用申請手機、信用卡要如何自保?

演藝人員趙詠華其夫婿(醫生)被人冒用身份證申請大哥大及信用卡,然後大量使用,以致信用破產,無法向銀行借貸,所以召開記者會。
剛巧昨晚友人寄來下列資訊,特此轉寄各親朋好友共享之!
請耐心看完以下,被冒用了不要笨笨的跑去找警察伯伯報警!
  【身份證遺失的自保方法】
  【被冒名申請大哥大門號的自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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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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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0 週四 200722:28
  • ● 上下班途中,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上班族請注意!如果您在上下班途中,因為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或者是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如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而致生傷害,不僅可視為職業傷害,也能申請勞保各項保險給付;以及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指出,由於勞基法的法令與函釋會因應時代與社會環境的變遷,如前述類似的最新法 令解釋隨時會出現,其中更不乏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大家應該多加留意,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這一法令,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年八月八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一四○七八號函,以及八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三七一一八號函中,分別所做的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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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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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9 週日 200719:33
  • ●調職,可以拒絕嗎?


阿傑在公司表現良好,可是卻突然被告知從文書工作調到生產線,阿傑不喜歡這個新職務,且覺得與他進公司時的期待不同,可以拒絕調職嗎?按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乃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之事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 臺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 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僱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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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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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7 週五 200723:36
  •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避免受到不肖親人的拖累,你一定要懂得申請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一、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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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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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5 週三 200722:11
  •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資料來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 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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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5 週三 200719:54
  • ●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的「推撞」車禍處理

重要: 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筆錄時請特別註明速度是零!
筆者以前有看過相關的mail,所以這次被撞在筆錄上就特別註明速度是零,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所以自己完全沒有肇責,後車需完全賠償我及前車的損失,我的車修了13萬,幸好先前有看過相關的文章,否則就虧大了。
其實一般人對追撞,推撞這些名詞都沒有接觸過,如果平時沒有注意到這些訊息,車禍發生時一定更不會去分辨這兩個名詞。當然,更希望大家永遠用不到這些常識。

日前朋友發生車禍,他提供一個作筆錄時要特別注意的事情!他是在高速公路被後方車輛推撞,結果損失慘重!他做筆錄時,寫說是被後方車輛追撞.但是保險公司只理賠後面被撞ㄉ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因為他說這表示你也沒有踩煞車,所以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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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0 週一 200720:47
  • ●不再強制從父姓 子女姓氏 由父母書面約定

子女不再強制從父姓。立法院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應以父母書面約定。換言之,過去「強制從父性」的時代已經結束,提升兩性平權的精神。
若無協定 如何裁定未規範
至於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政院版草案原本規範由法院裁定,不過,司法院則持反對意見,主張應由抽籤決定。在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下,條文最後並未明確規範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如何裁定的方式。
立委黃淑英說,民法親屬編條文雖沒有明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不過,可以回歸戶籍法,最後由戶籍機關決定。
在婦女團體奔走與遊說下,包括郭林勇、黃淑英等朝野立委全力支持,立法院順利修改「強制從父姓」規定。
婦團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表示,這是民法一大突破,打破父權迷思,宣示兩性平權的進步,讓台灣性別運動更跨出一大步。從父姓的規定早就不合時代潮流,包括德國、加拿大、丹麥、日本等國都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子女要改姓 需經父母同意

新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至於成年子女若要變更姓氏,則需經父母書面同意。成年與未成年變更姓氏,各以一次為限。
新法也規定,因為父母離婚、父母或雙方死亡、父母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等情形,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姓氏有不利影響時未成年子女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根據新法,非婚生子女將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經父母雙方書面約定可改為父姓。此外,養子女從養父母或維持其原姓,也須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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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30 週一 200717:34
  • ●不要笨笨的讓車子吊走......妙招

相信大家一定常常遇到這種事情
在路邊餐廳吃個中餐,去郵局辦點事
車子才在路邊停了一下子,結果出來時,車子不見了…囧rz
如果車子當場被拖吊沒啥好爭議!
畢竟大家都是~傻國民~他拖你車…你拆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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