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傑在公司表現良好,可是卻突然被告知從文書工作調到生產線,阿傑不喜歡這個新職務,且覺得與他進公司時的期待不同,可以拒絕調職嗎?

按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乃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之事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 臺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 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僱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阿傑之工作性質,係由原本靜態之文書處理變更成為動態之生產線之操作,工作內容迥然不同,此項差異,已構成勞工在技術及體能上,是否足以勝任工作之重大變 更,且亦涉及勞工對該項職務是否符合其專長、興趣之勞動條件內容之改變;況公司調整職務前未取得阿傑之同意,此項職務內容之變動對勞工而言,係屬不利之變更。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力

註:我很好奇,誰敢據理力爭,應該只有很強的人或是公務員才敢這邊有個性吧(挖鼻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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