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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nfish私密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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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暗的靈魂.黑與白的人格.三者的角力拔河 ========功欲善其事,必先…搬家========= 這個站被詛咒了,請移駕至 http://iplay99.blogspot.com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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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5 週一 200714:37
  • ●設計時的小幫手 - 調色盤


當我想知道我網頁底色配色配得好不好,或是想自己改寫 CSS 的配色時,我能夠怎麼做?
這裡主要介紹幾個單機及線上的好用調色盤工具,讓新手比較好入門。

色胚子- 免費的配色工具:
這個工具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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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影像-多媒體-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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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0 週三 200700:54
  • ●幫圖片加上框框 - 照片框產生器介紹

常常覺得自己的部落文章不夠生動、專業?加上圖片後又覺得不夠漂亮?
試試這個站台吧~幫圖片加上各種好看的框框
比翼雙飛
5566/07/08
Photo by LH

 
火星人記錄片x001
2055/6/6 
Photo by sandn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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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酷站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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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7 週日 200722:44
  • ●好用的個人首頁 - iGoogle主題篇


iGoogle 目前提供了七種佈景主題可供使用者選擇,分別是:
Classic(傳統)  Beach(海灘)Bus Stop(公車站)City Scape(都市風景)Sweet Dreams(美夢)Tea House(茶坊)Seasonal Scape(季節風景)註:原本以為Seasonal Scape(季節風景)會分春、夏、秋、冬四種,不過目前已知的只有春、冬兩種,將來應該會補齊吧?而且,冬天的主題目前也還不能選擇,也許十二月冬天來臨時會開放吧?(聳聳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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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Google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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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5 週五 200722:55
  •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 求證解答

網路上流傳一封信件,表示已有多起案例因繼承人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必須背負往生親人的龐大債務,導致走上自殺的絕路。寫信人署名為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由於未附上全名,因此網友對信中所言感到懷疑,來信請我們查證內容的真假,究竟此信的真實性如何?

原文:
1: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2: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關於原信作者的部分,聯合晚報在2007年5月25日的報導中,證實作者確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
而立委徐國勇看了此信後,主動回信給黃建銘,表示將全力促成民法繼承篇的修法,將原先「包括的繼承」原則,改為「限定繼承」。
所以這封信其實不是謠言信,可以說是正確法律常識的宣導,因為繼承的原則是一般人不熟悉卻又十分重要的觀念,關係到死者家屬的未來。 
究竟辦理限定繼承有什麼好處?首先要知道法定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照上述繼承順序決定繼承人後,繼承人有以下三種繼承方式可選擇:
第一種是預設的「包括的繼承」原則: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之標的-包括的繼承)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債務之連帶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繼承人若沒有指定以何種方式繼承時,法律就認定是「包括的繼承」,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與債務。 
第二種是「限定繼承」,也就是黃檢察官所提倡的繼承方式: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在繼承財產後,如果死者有負債,就用遺產來償還,若負債超過遺產,其餘部分繼承人無須負擔。但申請限定繼承的時間條件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而繼承的開始也就是從死者確定死亡的時間算起三個月,若超過申請時間,則以「包括的繼承」作為繼承方式。 
第三種是「拋棄繼承」: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是無論遺產大於或小於負債,繼承人都選擇不要繼承遺產,也不繼承負債。拋棄繼承後,由下一順位的人繼承。若所有具繼承資格的人都不想繼承 財產,則每個人均須辦理拋棄繼承。而拋棄繼承的申請時間限制,是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與限定繼承「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的限制不同。 
從上述三種繼承方式來看,「限定繼承」的確是最「合算」的方式。
但若不懂民法繼承的種類與申請限制,很可能死者的家屬在無意間就繼承了龐大的債務,造成另一個悲劇的開始。
因此修法將「限定繼承」作為預設的繼承原則,實有相當之必要。
本文摘自:東森新聞:網路追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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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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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1 週一 200721:12
  • ●警察釣魚防範.合法的援交

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解釋文雖然令人失望,但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解釋文第二段中:「是行為人所傳佈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所以刊登電話內容如:「漂亮寶貝,0900xxxxxx,18歲以上請來電。」刊登者在接到電話後先說:「先生,你滿18歲了嗎?」,「先生,抱歉,你未滿18歲,我必須掛掉電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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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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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8 週五 200700:12
  • ●比爾蓋茲 :在學校學不到的11件事

比爾蓋茲 :在學校學不到的11件事
Words of Advice from Bill Gates:
Life is wonderful, but it is also challenging at times.
Bill Gates  is one of the most successful businessman in history.   He recently gave the following advice to a group of students about 11 things they may not learn in school.   He talked about how feel-good, politically correct teachings created a full generation of kids with no concept of reality.   This concept will set them up for failure in the real world.   
We want all of you to be very successful, so consider some of his words:
Ru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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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私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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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4 週一 200714:16
  • ●生活中小心別上當掉入陷阱

檢察官提供
今年的2月24日早上六點多,我在小港機場要搭機前往越南試車,當我在排隊CHECK-IN時,有一位年約60歲頭髮斑白的老婦人,帶著一位20幾歲手提兩箱行李的年輕人,非常親切且用懇求的語氣向我說:"這位先生,不好意思!
我兒子要到越南工作,因為要帶的工具和行李太多了,重量超重,看你託運的行李很少,能不能一箱行李託你一起秤?"她看我還在猶豫,馬上接著說:"我們沒有攜帶違禁品啦!不信我可以打開給你看看!"我打量了一下這位"所謂她兒子的年輕人",雖然外表不像壞人,但在小港機場身上就穿上包商的黃背心(未免太早了),出差還要老媽媽陪至機場CHECKIN,顯然有違常理,我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只好堅決地向她說」NO",那位媽媽隨即又尋找另一個目標。
因為是早上7:30的飛機,我在6:45就進入候機室等待,但是直到登機時,我都沒看見"她兒子"到候機室,甚至在登機後,我還來回從飛機頭"搜查"到飛機尾好幾次,都找不到"她兒子",這證明了"他媽媽"說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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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詐騙.人性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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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1 週五 200720:48
  • ●身分證遺失或被冒用申請手機、信用卡要如何自保?

演藝人員趙詠華其夫婿(醫生)被人冒用身份證申請大哥大及信用卡,然後大量使用,以致信用破產,無法向銀行借貸,所以召開記者會。
剛巧昨晚友人寄來下列資訊,特此轉寄各親朋好友共享之!
請耐心看完以下,被冒用了不要笨笨的跑去找警察伯伯報警!
  【身份證遺失的自保方法】
  【被冒名申請大哥大門號的自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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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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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0 週四 200722:28
  • ● 上下班途中,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上班族請注意!如果您在上下班途中,因為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或者是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如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而致生傷害,不僅可視為職業傷害,也能申請勞保各項保險給付;以及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指出,由於勞基法的法令與函釋會因應時代與社會環境的變遷,如前述類似的最新法 令解釋隨時會出現,其中更不乏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大家應該多加留意,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這一法令,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年八月八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一四○七八號函,以及八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三七一一八號函中,分別所做的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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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行政律法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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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5 週六 200722:33
  • ●請別幫不認識的老婦人或老伯伯提款

案1:
這是真的!我在南崁華南銀行有遇過,就是一個歐巴桑很像農婦,還包著頭巾,跟我說她不識字,要我幫她提款,我覺得很奇怪,但又不忍拒絕,於是就跟她比怎麼操作,我就先走了。後來發現她錢也沒領,人就走了,大家還是要提高警覺!
案2:
我在清大附近有遇過類似情形,要我幫忙提錢…我說我在一旁口頭教導她,怎麼按,結果歐巴桑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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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詐騙.人性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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